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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完善对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范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贸企业”包括我国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 第四条 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条 边贸企业或个人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结算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边境贸易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七条 边贸企业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后,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海关注册登记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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