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边贸企业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后,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材料到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