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频率协调完成后,因电波传播等客观原因与境外合法无线电台(站)仍存在相互干扰的,可以再次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