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生效或者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完成后,相关频率使用人和设台用户应当按照双边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协调结果的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的频率和台站调整、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执行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