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十四条 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需要获得双方保护或者国际保护的,设台用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频率协调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