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主要采用函件形式开展。 在边境地区设置批量无线电台(站)或者重要无线电台(站),其拟使用的频率,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可以纳入双边会谈。纳入双边会谈的,会谈程序同时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