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因实际线损率与核价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按月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实际利用小时超出核价利用小时产生的收益,30%由电网企业分享,70%由我委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跨省跨区外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