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输电收入分享与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中,如有多条专项工程送电路径且最优价格路径已满送,通过其他具有空余输送能力的专项工程送电的,仍按最优路径价格执行;在专项工程输电能力空余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工程实际输电量按落地端结算电量进行统计确认,结算电量应与落地端物理电量保持一致。因实际线损率与核价线损率偏差产生的损益,按月由购电方承担或享有;实际利用小时…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后,对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与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并对专项工程的实际功能效果、输电价格执行情况、主要运营参数、分享机… 第二十条 监管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或收入重大变化,应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程经营期满,按弥补正常运营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定价格。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