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其他运营费用。
管理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最低年份水平确定,但不得高于上个监审周期核定水平。
生产经营类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研究开发类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
内部关联方交易是指各级电网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交易、租赁、运维资产等所发生的各类行为以及提供劳务的行为。
其他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其中,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
价内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水平核定。
其他运营费用占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监审期间核定的比例;剔除生产经营类、安全保护类费用后的其他运营费用,不得超过本监审期间核定的运行维护费(仅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中的生产经营类费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