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工费。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电网企业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的地方国有电网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其他电网企业参考当地国有电网企业工资水平合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农电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