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