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 第二十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 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