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八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