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