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第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 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一条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