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十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金融公司 第十条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