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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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