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