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