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