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