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