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承担《公告》规定的车辆产品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过程;
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不定期地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对检验机构从事《公告》产品检验的资质予以复查;
接受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对其进行核查处理。
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过程;
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不定期地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对检验机构从事《公告》产品检验的资质予以复查;
接受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对其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