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