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立案;

调查取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出具收费凭证;

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