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对违反本规范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