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八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情况纳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做好国家统筹涉及省份耕地变化情况台账管理,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实施期内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