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七条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管考核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核实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监督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国土资源部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手段对国家统筹新增耕地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