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