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