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