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本规定关于成员企业资格、额度等要求的情形,允许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分局视具体情况,根据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集体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