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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备案。 第四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对于不符合本规定关于成员企业资格、额度等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1.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关于××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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