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跨区跨省电能交易的电力生产和电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