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