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