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