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