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