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