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