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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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