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交寄赈灾包裹时,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妥善安排交接,并且遵守禁寄物品管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做好收寄验视工作,防止各类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