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赈灾包裹投递管理,提前与灾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赈灾包裹投递交接工作。灾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应当提前做好接收赈灾包裹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