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积极参与赈灾包裹寄递活动,为民政部门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可以适当减免寄递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