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根据救灾捐赠活动需要和邮政行业实际情况,协商制定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赈灾包裹寄递活动的起止时间、地域范围、服务对象、物品种类以及其他要求,并以适当方式部署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