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