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三章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规范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导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申报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