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纳税申报及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含水资源税)的申报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