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资源税减免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情形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油气田企业按规定的减征比例填报,以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

其他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企业,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